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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
日期:2022/09/28  

《新玉文艺》2022年8期(中文数据库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杜萌萌

扬州大学

  随着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迅速发展,电视节目层见 出,从选秀节目一大堆,到相亲节目一应而起,抄袭成风,直 接导致了电视节目形态单一。而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 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仍近空白,对电视节目模板含义没有明 。本文尝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首先界定电视 节目模板的定义 并论证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可行性。 分析了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探究我国在电视节目模 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然后将两大法系的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立法 及司法践进行比较,最后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提出 一些建议

键词: 电视节目模板; 侵权; 版权保护

一、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概述 (  ) 电视节目模板概念

1. 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

目模板是电视制作产业领域的专有概念,并不属于法律概 念。一般而言, 电视节目模板被认为是在电视产业中由电视 方制作的节目圣经, 但是直到最近, 都还没有公认、明确的定义

美国作家协会曾界定 : 电视节目模板是规定了在每一期节目中 不断重现的一些因素并且规定了主要角色活动的系列电视节目 面材。但是这个定义将电视节目模板中具有的不能忽视的非文 字性表达排除在外了,如此就不够全面。有学者生动地打了个比 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如同烙馅饼。做馅饼是在各个相同的面团 上加各式各样的馅料,用同一个节目模板制作电视系列节目也 是如此,在同一个模板上添加新的特色来制作电视节目。 [1]

文尝试通过对电视模板形成过程的主要流程进行概括来探 讨其定义。电视节目模板一般被界定为一个节目的流程框架, 从其 过程看,可以简单概括成以下四个流程:其一,节目制作方及其工 人员由最初的一个或者多个创意点对节目有大概的整体构思;其 二,在节目制作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梳理总结下将整体构思形成书 面材料;其三,节目制作方及其工作人员对节目流程框架进行不断 完善;其四,节目制作方及其工作人员联合各方将其落为实体(节 目的播出)

因此,可将电视节目模板含义界定如下:电视节目模板是从节 目构思展开,将视节目技术、艺术、商业运作的共同特征固定, 从而形成节目版式并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创意表达。

2. 电视节目模板与相关概念区分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 我们可以从电节目 模板与其相似概念的区别来进行分析。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 电视节目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它可以定义 “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电视节目模板还没有被列入 著作客体范围,因为现行法律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属性还 有明确规定。 [2]

相比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模板与电视节目形态较之则更易 分。电视节目形态是以形式、结构为标准对电视节目所作的一 分类,我国电视界曾普遍认同的一套方法是“四分法”,即将电视 节目态分为新闻类、社教类、文娱类、服务类。从法律意义上 将其含义概括为:其一,电视节目形态属于对电视节目的归类;其 二, 电视节目形态属于电视节目分类的理论,不被列入著作权 体范围,不为版权所保护。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可以明确:其 一,电视节目模板是电视节目圣经;其二,电视节目模板将构思实 现属创意表达。由此可知,两者含义迥然不同,二者的关系可 以理解为:即使是同一节目形态的电视节目也不一定有着同样的电 视节目模板

( ) 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可行性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电视节目模板属于表达。曾有不少观点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这个原则等同于“著作

权不保护思想其自身,只保护思想的形式”,这就容易忽视至关重 要的一点 “思想”相对应的一点并不仅仅是“形式”,还有“内 ”。电视节目模板将创作者的情感与个性寓于节目模板之中,通 过节目程和规则,甚至一些微小而独特的设置,通过各种元素 合的表达。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除此之外:

1. 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独创性

作品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为两个 : 其一是具有独创性,其 二则是不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 此中“独”指只源于本人,独立创作。[3]  电视节目模板是制作方对 各种有材料的整合取舍,在音乐、舞曲、节目规则上的独立组 合从而形成的崭新独立的模板,表达创作者独特的情感或者个性 终达到最好的节目效果,有最大范围的受众。

其实我们可以从现实中找到有很多例子可以表明电视节目 模板 的独创 性, 一个 实例 的《The Voice of Holland了,授权全球众多国家制作符合本国风俗习惯的《The Voice of xxx》,像中国从前几年就火起来的《中国好声音》就是由 它授权允许制作。

2. 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复制性

根据复制载体,可以将复制行为大概分为如下两种:“从平面 到平面的复制”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4]  我们可以清晰地明 确:电视节目的节宝典作为书面记载,正是其表达形式的一种, 显然可复制的。目前,国际上接近模式化的将商标使用权、专 利使用权、节目手册版权组合而成的“打包”完全可以表明电 节目板的可复制性。交易过程中的书面复制就属于前文所讲根 据复制载体分类的复制行为中的第一种;至于交易过程中转移节目 样带正是复制载体分类中的第二种。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发展现状及不足

( )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发展现

目前, 随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蓬勃发展, 并没有形成大 家所期待的良性竞争, 反而直接导致电视节目同质化泛滥成灾。比 热门网络综艺节目《偶像练习生》深陷抄袭漩涡,被国际 IP   FRAPA  (模板认证和保护协会,即 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点名抄袭韩国综艺节目《Produce101》。

人会认为如果直接从海外“学习”著名电视节目,直接拿来, 既能下众多不菲的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也可以保证本土化的电 视节成功量提升,何乐而不为呢?可是从长远来看,其消极影 响不小觑,不仅道德方面令人诟病,文化创新也难实现。电视 目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 ) 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不

1. 未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我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持保守态度, 对电视节目模板的 法律性还未有明确规定。这为电视节目模板能取得版权直接保 护带来了很大障碍。电视台为了获取广泛而稳定的收视率,就 要引进一些优秀电视节目模板,这促发了所谓“版权购入”模式。 就是媒体宣扬的所谓“某某节目购买版权, 是正版”中的“版权” 实际上此处不能理解为电视节目的版权, 而是电视节目模板的“版 ”,是一个由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节目手册版权组合而成 打包”。其中三者各有其作用:第一重保护可以避免电视节目  logo、节目名称被冒用;第二重保护可以避免电视节目所使用的 享有专利保护的技术被违法剽窃;第三重是为了使节目延续转让方 电视节目的优势、特色以保证收视率。

然从商标使用权角度给予了保护, 但是从海外克隆而来的电 目只会将其精华化为己用,这就成了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局 限性。仅对节目模板中部分元素进行著作权保护,不能全面保 作为整体的电视节目模板

2. 国内无有权模板版权认证机构

电视节目的宝典,电视台为了获取广泛而稳定的收视率, 要从各地进行所谓“版权购入”,其纠纷发生的频率显而易见。 但是由于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仍持 守态,没有设立相关认证机构。就像我国,主管全国著作权管 理工的国家版权局,已经确立了对符合条件的作品进行登记认 证的制度,但是并没有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版权认证的机构。

3. 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方法不统一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纠纷中,没有任何制作方会全盘抄袭, 那么在电视节目模板纠纷中如何进行侵权认定就成了一个难题。法 审理电视节目模板侵权案中, 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进行 两个步骤: 首先确认电视节目模板是具有著作权的。这包括: 其一, 该模板具有原创且独特的特征;其二,该模板可以被鲜明、具体的 表现;其三,该模板经过版权登记部门依据相关特定标准注册。其 次才判断制作方是否符合抄袭。在判断该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具 有独创性中,“接触 + 实质性相似”是法官一般会采取的方法。是 ”可以由法官根据提供的证据比较明确的判断出来,而“实 质性相似”却没有那么明确,那么就必须由法官在审理电视节目 据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认定是否侵权。这样法官的裁量范围 过于宽泛,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不能够一致,可能会导致相类 的案件出现不同判决这样的情形出现。

三、不同国家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借鉴

(一)国外司法实践

1. 美法系

作为全球电视节目模板出口大国, 英国的电视节目模版纠纷与 处理较成熟,我们可以从其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纠纷案例中一窥 竟。

英国著名典型案例 1988 Green ”至今为诸多学者研习、 用。原告 Green 起诉新西兰广播公司使用《Opportunity Knocks 的节目模板,所持的证据包括 : 相同的节目名称、相同的标志性 台词如“对你 ( 选手的名字 ) 来说机会来了”、“决定的时候到了” 相同的选手出场方式、衡量观众反应的“掌声测量器”等等。[5]   后,此案件到英国终审法院受审,不过由于审理法官坚持认为 视节目模板不构成表达,终审法院还是没有支持原告诉求。

经此, 英国对于电视节目模板司法保护一度持消极态度, 直至 英国工商部正式建议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纳入 权保护体系。七年左右后,英国政府着手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 革中也有涉及。由此,英国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正慢慢顺 业发展。

基于美国更加开放的理念, 美国并没有严格限定名录所规定的 作品范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 电视节目模板仍需要依据诸 素具体分析判定才能得到版权保护。

2. 大陆法系

相较于英国的保守做法, 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国家采取了较为明 朗的保护。有的国家采取了直接保护的态度 已经对符合条件的电 视模板给予直接的版权保护。以荷兰为例, 荷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 模板给予版权保护,这就属于直接保护措施。荷兰所设立的条件 侵权电视节目模板的多种元素皆被侵权方剽窃才能认定为抄袭。 那么可以确定的是,抄袭了所有元素必然侵权,如果只是抄袭 一个元素,就只能视为没有侵权。

荷兰截然相反, 德国作为欧美国家, 在以往案例中, 对电视 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完全不予支持。正是如此严格的认定,导致 国的视产业发展相较于英美过于萧索。这是因为疏于加强对电 视节模板的版权保护容易导致创造后劲不足,最终导致德国电 视模板输出产业逊色于英美。

()两大法系的保护现状对我国的借鉴

1. 节目元素编排可受保护

即使两大法系中不同国家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不 而论法院都认可构成节目的元素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获得版权 保护。使单个元素并不具备独创性,可是如果这些元素经过创 作者特别选择和精心编排组合而构成,由此形成的电视节目模 板就可以被认为不是思想,而是表现创作者的情感与个性的表达 即使成两个电视节目模板的元素都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仍然 需要分别对两个电视节目模板的元素选择和编排相似性进行认定。

2. 倾向节目模板可版权化

目前,两大法系中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 护持保守态度。  但是从上述两大法系各国态度分析,尤其是英国, 只要视节目模板足够具体,电视节目模板获得版权保护可能性 越来越大。德国是完全否定派,坚决不认同电视节目模板可受 作权护这样的观点,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这种说法完全不 予支持。就算它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也认 电视节目模板仅仅是个创意,停留在思想层面,仍然坚持电视 目模板不是表达。但是随着电视产业的繁荣,他们渐渐改变了 视节目模板是创意,不能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范围的观点。因为将电视节目模板认定为具有实质性、具体的内 电视节目模板版权保护就变得简单得多,也能使电视产业收益。

四、我国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法律依据和基础需要给予充分的论证 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具体实施进行仔细斟酌。为了更好平衡“公  ”与“保护创新”,不至于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进行“一刀切” 式的粗略立法设计, 可以区别对待。在电视节目模板内部设立确定  具体标准,这个标准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以及电视产业来具体设立 以这个标准来将模板分为“可受版权保护的模板”与“不可受版权  保护的模板”,不符合标准的电视节目模板仍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  客体。这样一来, 虽然代价会比维持传统保守做法即以模板工具包  与有限保护来得大, 但与此同时, 其所带来的收益也是会更大的。

()设立模板版权认证机构

从行业远发展考虑, 现在进行难度较大的路线, 即让符合特 定标的电视节目模板获得版权保护。这样的方法会比国际上通 行的“知产权工具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给予电视模板 更长的保护。

如果实施在具体层面的话, 我们可以采取设立模板版权认证机 构这种方式。这样就区别于巴西、荷兰采取“间接保护”的观点, 而倾向于直接保护。将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设立的“作品”形 纳入权保护的范围。与这种模式搭配的就需要专业的模板认证 进行审查。

()统一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方法

是否“接触”可以根据提供的证据比较明确地判断出来, 而需要法官判断的“实质性相似”并没有非常明确,就导致对 视节模板的侵权认定方法过于抽象。法官在审理电视节目模板 侵权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去分析认定。

为了解决在判断该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中, 节目 模板的侵权认定模糊的问题,我们可以适用“三段论”。这个方法 产生于美国“阿尔泰”案例。具体而言指:其一,抽象。将具体电 视节目模板侵权中的关键抽象为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和不受著 权法保护两个部分。其二, 过滤。这样就不用考虑不受保护的“思 分,完全专注于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其三,对比。通过 把受著作权法保护部分与被告的相关部分这两者以是否是实质 相似来对照。以此来判定被控电视节目模板是否侵权。关于电 节目模板的侵权认定标准,也不一定需要通过单独立法实现, 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

考文献

[1]  罗莉 .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J].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学

院报 ),2006(4) .

[2]  蒋强 . 不宜将游戏认定为电影类作品 [J]. 中国知识产权 ,2017

(8) .

[3  ] 李雨峰 , 王迁 , 刘有东 . 著作权法 [M]. 厦门 : 厦门大学出版

 ,2006.

[4]  王迁 . 知识产权法教程 : 第 6 版 [M].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019.

[5]  胡骋 .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之认定 [ J]. 中国律师 ,2011(4) .

 

作者简介:杜萌萌(1996- ),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扬州大学硕 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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